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国以来省人民政府
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的通知
(1983年12月17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执行这一《通知》精神,对我省建国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主要是清理省人民政府和前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从建国以为到现在,所制定和颁布的条例、规则、规定、规章、章程、细则、办法等规范性的文件。在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如对国务院、省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过去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有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可报省政府办公厅汇总上报。
这次清理省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必须以新
宪法和党的十二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鉴别哪些法规和规章现在仍然是有效的;哪些因部分条款失效,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哪些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与新
宪法、新政策有抵触需要废止的;哪些因该法律、法令、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完成了历史任务,成为历史文献或自行失控的。经过清理并由省政府审核,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保障新
宪法和党的十二大精神的贯彻执行。
二、清理的方法与步骤。清理省政府过去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一项细致、复杂的任务,工作量大,涉及的时间长,而时间又紧迫,只靠少数人搞难以完成任务。因此必须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由各委、办、厅、局,分头承担本行业、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凡是由主管部门代起草的,或不是代起草的但属于本行业、本部门主管的事项而由省政府颁布的法规和规章,也由现在分管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清理。对于已被撤销或合并的部门,应由现在分管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清理。
清理法规和规章要按几个历史时期,分期分批进行。第一阶段,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开始,到一九八四年二月底,先整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几年发布的法规和规章;第二阶段,从一九八四年三月至五月底,清理一九六六年一月至一九七八年底这一时期的;第三阶段,从一九八四年六月至九月底,清理“文革”前十七年的;第四阶段,从一九八四年至十二月底,对已清理出来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分类、整理汇编。全部清理工作要求在一九八四年内基本完成
清理每个时期的法规和规章,要边清理、边分类、边鉴定、边修改。要分清四类情况,即现在仍然有效的,需要补充,修改的;应该废止的;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而自行失效的。然后填表登记,附复印件报省政府统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