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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八、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城乡居民因亲属死后不实行火葬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得享受社会救济和其他照顾。
  临时外来人员死亡后,其丧事按本人原住地规定办理。
  九、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出售棺材和丧葬迷信品,违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实物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十、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风水先生”、“经师”等,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借迷信诈骗财物、触犯刑律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一、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一般可安葬在华桥公墓或乡村公墓。亲属要求将死者在故里安葬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划给墓地,并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费。
  十二、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设置的公墓埋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要把推选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民政、宣传、公安、司法、劳动人事、交通、农牧渔业、工商行政、城建、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青年团、妇女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殡葬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四、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改革工作,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努力搞好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工作。
  各基层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把做好殡葬改革和文明、节俭办丧事─入“职工守则”、“街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内容,教育群众共同遵守,并作为评选先进个人或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十五、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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