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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公安厅、粮食局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人口过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适当集中“农转非”的审批权限。“农转非”审批权都要收到省和地市一级人民政府,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无权审批。审批工作的管理要适当集中。除从农村招工招干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外,其它方面的“农转非”,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统一报同级公安部门审批。各类“农转非”分别归口以下部门审查:其中科技干部家属,部、省属单位的由省人事厅审查,地、市以下所属单位的由地、市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查,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国防企事业单位的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查,民用企事业单位的由省劳动厅审查;征用土地由省和有关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审查;煤矿井下工人家属、其它职工居民家属、落实政策等,分别由有关单位审查。
  各地、各部门审批“农转非”,既要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又要严格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符合政策规定,当年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为了保证“农转非”计划的实施,为了对执行计划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全省统一实行“农转非”《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全省统一印制,由省计委按照年度计划指标分发,并由地(市)以上公安部门(招工招干由劳动、人事部门)填发,同级粮食部门依据“农转非”《许可证》核发粮食供应《通知书》。“农转非”人员凭《许可证》和粮食供应《通知书》分别向迁入地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办理城镇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公安和粮食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超指标或超越审批权限的“农转非”,有权拒绝办理落户手续和粮食供应关系。
  四、加强对“农转非”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计划、公安、粮食部门要定期检查“农转非”计划和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级监察部门要把对“农转非”的监督和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决纠正不正之风。要增强“农转非”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对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超指标办理“农转非”的直接责任者,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农转非”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要完善“农转非”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公安、粮食部门要建立“农转非”季报制度,按时抄报计划、统计部门,为制定和检查计划提供依据。
  五、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农转非”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为了搞好“农转非”计划与政策执行中的协调工作,建议建立由省计委、公安厅、粮食局、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国防科工办、煤炭厅、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会议制度。联合办公会议由省计委召集,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主要研究协调全省“农转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也应相应建立联合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本地市“农转非”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市、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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