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公安厅、粮食局关于严格
控制“农转非”人口过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0年5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人口过快增长的通知》,确定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以加强“农转非”的宏观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和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农转非”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从一九九0年起由省计委会同省公安厅、粮食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全省分地市和分项目的年度计划,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各地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把“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今后除大专院校招收农业户口的学生和随军军官家属按国家有关政策允许“农转非”人数,国家计划已预留外,其它所有“农转非”统一纳入省计划控制指标内,包括:从农村招工招干、科技干部家属、国防和民用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其它职工和居民家属征用土地撤村转户等。全省“农转非”计划指标按行政区划下达,其中审批权在省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指标,在下达各地区的指标中单独列出,并按项目分配给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国家下达我省“农转非”控制指标一九八九年为60000人,一九九0年为41000人,分别比一九八八年压缩23.1%和47.4%。一九八九年全省“农转非”实际人数为60460人,超过国家计划460人。一九八九年“农转非”人数分地市分部门结算,实际人数突破国家计划规定压缩幅度的,在一九九0年计划指标中予以扣减。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计划控制指标和上述计划管理原则,编制了一九九0年分地市和分项目的“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
二、严格执行各项“农转非”政策。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以及经批准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农转非”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农转非”政策,要继续执行。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农转非”政策,要进行清理,凡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自行制定“农转非”政策,也不得对国家规定的“农转非”政策放宽条件,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