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禁止乱收费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禁止乱收费用的通知
 (1989年4月8日)


  随着建设和改革的发展,我省城镇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但是,最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控制不严,商品粮人口增长过猛,大中城市人口增长过快,也给社会管理和人民生活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值得认真加以注意。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转非”户口多头审批,分散管理,难以实行有效控制,把一些不应转的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商品粮食户口。另外,有些地方又没有严格按国务院规定办事,在户口迁转工作中乱收费用,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不好。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户口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家在农村的市镇职工、居民、其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依靠,要求将农业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由职工、居民通过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实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落户条件的,上级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并签注意见后,统一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批。全省每年的控制指标限定在非农业人口的千分之二以内,由省公安厅掌握,根据各地、市的实际情况分配下达。各地必须严格控制,不许突破。
  二、科技人员,三线艰苦地区国防和民用厂矿企业职工、煤矿井下职工的家属,以及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提出意见的,按审批程序送公安机关统一审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批准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三、对干部、工人包括随迁家属的正常调入、调出,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复退、转业军人的安置,公安机关应凭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和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调令或派遣、安置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四、从小城市迁入大城市的人口,要认真把关,从严控制审批。凡经组织正式批准调动、安置的人员,包括他们的随迁家属,公安机关应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五、对整建制的从农村集镇或城镇迁入城市的集体户口,要按照已有规定,逐级严格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