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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
  (二)驾驶无牌证车辆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附近行爆破作业的;
  (四)未经省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上拦查、扣车、扣证的。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具备试车条件擅自试车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服用镇静、兴奋、麻醉药物后驾驶车辆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试车规定或在市区驾驶通勤车不按指定站点停靠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货运汽车载人规定的;
  (二)违反机动车牵引车辆规定的;
  (三)违反拖挂车辆规定的;
  (四)实习驾驶员违反规定驾车的;
  (五)驾驶不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的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小型出租汽车,车顶不设标记或挂窗帘的;
  (二)驾驶大客车、车顶载荷超过规定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不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和放大的车辆牌号的;
  (二)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赤足、赤背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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