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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载运园木、钢材、片石、预制构件等易于移动的物件时,车上严禁附载人员。
  第十八条 货运机动三轮车严禁载客。
  第十九条 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座后载人不准侧坐。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不准两车以上同载一物。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驶离环形路口前,须开右转向灯。
  各种车辆在转弯、超车、变更车道后须及时并闭转向灯。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在没有停车线的交叉路口,须在距交叉路口五米以外依次停车。
  第二十三条 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镇街道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可带学龄前儿童一人,行经交叉路口须下车推行;
  (二)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三)不准在道路上学习骑车;
  (四)骑自行车必须坐在车座上骑行;
  (五)严禁骑自行车双手撒把;
  (六)车辆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三轮车、人力车不准并行。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打闹、滑冰、躺卧或做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患者和理智不健全的人在道路上行车,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准向车外抛物。
  第二十七条 乘坐货运汽车、拖拉机时,应从车厢右侧或后侧上下,下车后横过道路时,须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第七章 道路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城乡建设部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停车站、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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