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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一)客车不准拖带挂车;
  (二)机动车不准拖挂未经鉴定的杠杆式拖车;
  (三)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
  (四)非机动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辆必须顺方向牵引;
  (二)在山区道路或冰雪路面牵引时,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三)载运危险物品,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九条 拖拉机不准改装加大皮带轮。
  第十条 自行车、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必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方准行驶,且不准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一条 教练员、试车员和货运汽车载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车辆的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二条 大型货运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型客车,不准驾驶八吨以上载重汽车,不准拖带、牵引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赤足、赤背驾驶车辆:
  (二)不准服用镇静、兴奋、麻醉药物后驾驶车辆。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十四条 大型客车车顶载荷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第十五条 货运汽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汽车载人超过《条例》规定的限额人数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和核准,并核发货车临时载人通行证;
  (二)车厢牢固,拦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并设有安全链;
  (三)必须配备防滑链条,并设置蓬杆、蓬布和扶梯;
  (四)大型货运汽车在单程四十公里以内短途运输时,可按《条例》规定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
  第十六条 车辆载运易爆、易燃、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时,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悬挂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的时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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