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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日)废止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五条 大型客车、小型营运客货车必须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或代号及放大的本车号牌。
  车辆行驶,必须携带养路费交(免)费凭证。
  小型出租汽车不准挂窗帘,车顶须按规定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第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前后须悬挂试车号牌;
  (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
  (三)对面来车和后车临近时不准使用紧急制动。
  第七条 拖挂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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