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未经批准,无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坚决予以取缔。
  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机关的批文;
  (二)设计意见书;
  (三)四邻距离图,工厂平面布置图,厂房结构施工图,防雷、消防、动力照明设施图;
  (四)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八条 个体户只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半成品,不得生产成品。装药、压药等危险工序,必须交经批准的工厂或合伙作坊进行。
  第九条 各类烟花爆竹的用药品种和药物配比,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品种、技术规格、药物配方报所在县(市)公安局备案。试制烟花爆竹新品种,须将试制方案和药物配方报经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
  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烟花剂中的氧化剂和爆竹中的爆响药剂。禁止氯酸钾、雄黄、赤磷等互相配合使用。禁止使用有毒药物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纳入各级物部门管理,生产单位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向物资部门申报供货。
  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车间、加工部位均应固定工序和人员。每道工序均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离操作,严禁混杂工序得超员生产。逐级设立安全员,监督安全制度的执行。
  操作人员配兑药量每次不得超过1500克;领混成药量每次不得超过250克。禁止在车间超量存放药物 和烟花爆竹制成品。
  接触药物的生产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制品;禁止使用尼龙筛底。操作时不得穿戴化纤衣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十二条 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定。
  新从事生产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厂、作坊必须对产品的规格、质量和安全负责。产品包装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注册商标。产品经检验合格,并在包装内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后方准出厂销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