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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十条 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病毒菌种等危险物品,必须专库保管,分类存放,专人负责。库门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严格进库、出库、领用、登记、清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机密文件、资料、图纸等必须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里,由专人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建立登记、阅看、借用、复制等手续;外借须经领导批准,要有安全保障;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查处上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集体宿舍必须指定专业看管七轮流值守;宿舍内不准擅自留客,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不准搞不正当娱乐。
  如待所要履行来客验证登记手续,设置行李保管柜。客房钥匙,必须由服务员统一掌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运动场等,举行群众性活动时,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卫计划,并行期报告公安机关,取得同意和支持。活动场所内外,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治安员,负责安全,维护秩序;场外应设立自行车保管站,由专为管理存放车辆。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物质奖励:
  (1)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
  (2)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发生,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3)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和破获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
  (4)检举揭发犯罪、抓捕作案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安全防范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其单位领导或当事人给以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行政拘留,或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重视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或发生刑事案件的责任者;
  (2)全年发生两起以上刑事案件的单位;
  (3)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偷拿、哄抢财物,以及其他流氓、赌博等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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