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经县级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四)凡不按规定程度审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三、加强经营范围管理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的生产活动。
(二)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业务由国营医药商业专业公司及其下伸的批发机构统一经营。国营医药商业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经省医药局批准,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代理购销批发业务。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业务。
(三)国营医药、药材、医疗器械公司,要按照专业应划细、机构不重迭的原则,继续抓好内部改革,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集中力量搞好专业经营,不准兼营本专业以外的医药(包括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已经兼营的,要限期纠正过来。
(四)卫生医疗单位应主要从国营医药、药材公司采购药品、所购药品只能供本单位医疗使用,不得转手批发经营。医院自行配制的制剂,只限在本单位内凭处方使用。进行临床研究的新药,只能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试用,严禁在市场销售。
个体开业医生,只许凭门诊处方售药,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五)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业务;不得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国家明令管理的药品。
(六)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
四、加强工业自销管理
医药工业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不准转手倒卖或批发其它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医药工业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医药商业批发企业。医药工业企业自销,必须按规定分对象作价。
五、严格药品价格管理
医药工商企业和卫和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凡是国家管理的品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中药材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医药局联合制定的最高限价和合理的地区、进销、批零差价率。严禁信息提价。严禁工商企业随意削价竞销。否则,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六、充分发挥国营医药商业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