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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
 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8月25日)


  我省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八个月的全面检查整顿,市场秩序已经有了明显好转。为了进一步基因医药市场整顿成果,真正把医药产品作为特殊商品管理住、管好,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最近《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现就加强医药市场管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医药行业管理
  陕西省医药管理局是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医药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中西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及其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开办医药工商企业的审查。地(市)、县(市)尚未设立医药管理局的,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1986〕205号)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药材、医药公司行使管理职能。在医药工商企业比较集中的西安、宝鸡、咸阳、汉中、渭南等地,如何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查
  (一)开办药品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医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凭两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方可生产、批发药品。
  (二)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条件、规定、并按程序申请。经县级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有关证、照,方可开业经营。
  (三)开办医疗器械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医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凭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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