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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改革医疗现行按行政级别划定普通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办法,实行按医院的技术等级确定普通门诊挂号收费标准,按医院的技术、装备、房舍和管理等确定普通住院床位收费标准。今年上半年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划定级次工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现行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偏低的(如手术收费标准等),应予以合理调整;对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由省卫生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按国家物价改革统一部署有计划地颁发执行。
  七、医疗卫生单位作为社会福利事业,不承担国家积累资金的任务。今后除医院和教学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对预防保健机构(如防疫站、妇幼保健站、地方病或结核病防治所、药检所等)新建、扩建、改建的业务设施,由税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征自筹资金(包括集资)建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增容补助费、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建设费、重点企业债券、设备进口关税等。医疗卫生单位不承担地方和各有关部门的集资、摊派、借贷等费用,不平调医疗卫生单位的固定资产。对医疗卫生单位业务用水、用电增容部分的水费和电度电价按国家规价计收,超标部分实行优惠。
  为了增加预防保健机构自我改造和发展的能力,对其开展预防保健有偿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各级卫生防疫和药品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法规,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行政罚款,其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各级财政,由财政将一部分或大部分列支出返还给执法单位,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加强业务建设和办案所需经费,不抵扣正常的经费补助。
  医疗卫生单位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组织富余人员举办为医疗卫生工作服务的第三产业或小型工副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条件的要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主管的医疗卫生单位,用于补偿和发展卫生事业。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免征所得税三年;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年。
  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旅馆、饮食、理发、缝纫、修理、加工、修缮、装卸等各种服务业务,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依法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免征或减征营业税照顾。
  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技术转让、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三年;集体医药科技机构,按《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民办集体科技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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