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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
 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89年4月5日)


  今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推行和完善院(站、所、校、下同)长负责制。一九八五年以来,我省在医疗卫生单位逐步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对促进卫生改革,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全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审计制。院长的产生,可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等方式,由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任命。院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政绩显著者可以连任。院长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对单位的行政、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业务建设、行政副职领导提名和中层干部任免、职工聘用和奖惩、经费包干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依法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同时,院长要发扬民主,健全决策程度和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单位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制要结合卫生系统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分步骤地进行。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全面推行承包制。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先搞试点,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行。医疗卫生单位在承包中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把社会效益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在定编定员的情况下实行包括工作数量、质量、医德医风和经费包干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主管部门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承包单位真正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实行承包制的医疗卫生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并按照承包合同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那些借着承包,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乱开药,乱收费,把日用百货商品当药品销售等错误作法,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罚。
  三、合理核定医疗卫生单位的经费定额和基数,实行经费包干。各级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财政收入情况,结合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性质和业务特点,以及医疗卫生单位正常支出增长、医用商品价格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定额和包干基数。包干基数不包括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购置专款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包干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如防疫、妇幼、药检、地方病、教学、科研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创收结余留用”的办法,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其承担任务核定业务经费和定编人头费(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和各种补贴)等项,实行全额包干。卫生学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每生每年人均经费标准核定教学经费和定编人头费等项,实行全额包干。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县及县以上医院)实行“差额管理、定项补助、超支不补、创收结余留用”的办法,按床位、门诊量等项核定补助经费。各级医院床位补助标准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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