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类科研机构在实行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都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除国家分配的复转军人、大中专学生外,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对科研机构的干部增长要实行计划管理。实现经费自立的科研机构,调入和聘用必需的技术干部,可不受原编制限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受上级指标限制,对评委会通过的有资格的人选,可以聘用,也可不聘用。科研机构要结合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对职工按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以调整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搞好运行机制的改革,使科学技术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放活技术市场。要继续抓好管理、中介、经营三个方面的组织建设,使大中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普遍都建立起技术贸易部门,尽快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技术市场网络。同时,要按照集中指导、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管理体系,不断增强技术市场吸引力。凡技术成果转让给本省采用的,转让技术的单位可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2.鼓励科研单位加快国拨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在“七五”期间完全做到或基本做到事业费自给。对完全取消国拨事业费的科研机构,每年可允许百分之三的人员晋升工资;国拨事业费削减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每年晋升工资人员为百分之二;国拨事业费削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每年晋升工资人员为百分之一。晋升工资所增加的工资额从本单位增收留成部分列支,不计征奖金税。科研机构行使行业技术中心职能或承担行业技术服务工作,原则上应谁受益谁给经费或谁给任务谁给经费。
3.鼓励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大力组织出口创汇,发挥科研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以进口先进技术、仪器、设备及其科技人员出国考察。
五、推广厂办科研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辐射作用。
1.企业要在“七五”期间逐步建立起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一定技术骨干及试验场所和手段的技术开发部门或科研机构。大中企业。、企业集团必须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大中企业或企业集团已有技术开发机构的可以进一步充实加强,也可以吸收现有的独立院所参加;没有技术开发机构的,应主要吸收现有独立院所参加。中小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科研单位作为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