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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放活科研机构的若干暂行规定

  (1)科研机构新办、联办企业同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银行、信贷部门货先发放贷款,并可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开发新产品所需的少量外汇、计划部门应优先解决。解决不了的,外汇部门给以调剂。
  (2)科研机构新办企业,开办初期生产的产品,除税法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从投产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减半征收所得税。
  (3)科研机构同国外合办的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内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再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三年;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七年,再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三年。减免地方所得税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4)科研机构同生产单位合办企业所创外汇,可将省内按规定留成部门的百分之五十留给合办企业。属我省鉴定的省级新开发产品所创外汇,省内留成部分两年内全留给合办企业。
  (5)经省科委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确认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允许其成员单位在联合开发新产品实现利润中,税前提取百分之二十的资金,或从该产品的销售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资金作为联合体科技开发基金,专项用于科技开发,自批准之日起,连续提取三年。
  (6)科研生产联合体实施自主开发的新产品,经同级科委和税务部门批准,两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7)科研单位从联合体内分得的纯收入,除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外,可增提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用于奖励直接从事成果研究开发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8)科研机构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老、山、穷地区提供的技术及其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免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三、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深化科研机构内部改革。
  1.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应由竞争产生,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所长是科研所的法人代表,研究所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凡改革成效显著,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所级领导,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2.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包括大部分农业科研在内的所有技术开发性科研机构,都应实行所长承包经营责任制。所长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产生,并同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指标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科研水平和确保科研后劲,实行“五保一挂”。五保即:保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科研成果(数量、水平和推广应用率)、保固定资产增值、保人才培养、保联办或创办企业发展。一挂即:经费自立的科研机构,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五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经费部分自立的科研机构,实行奖励基金同“五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科研机构内部室、组、车间,要层层实行承包,并相应扩大自主权,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通过兼并等方式转让产权。
  3.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政策,把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同他们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挂钩,使他们能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做出贡献来改变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科研机构奖金税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奖金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进度比例挂钩。科研事业费自立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其奖金税起征点则可达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也要通过拓宽服务范围,挖潜创收,用以改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事业费包干节余部分归单位自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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