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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收费走读、
 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


  今年我省高等学校有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五千五百多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对于稳定大局、缓解人才供需矛盾,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调动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九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国务院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抓紧做好下阶段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情况,现对上述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高等学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方式,仍采取通过学校推荐或自荐,由社会择优录用的办法多渠道就业。凡是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都给予就业指标。这部分毕业生录用后与普通高校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同等对待。
  二、高等学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在推荐或自荐,用人单位录用时,要与普通高校统一分配的毕业生的分配原则同等对待。要鼓励他们到最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坚持合理使用,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原则,特别是要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充实所需要的人才;来源于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回所在地区就业;师范类的毕业生要在教育战线、教学岗位上就业;要坚持择优推荐录用的原则,严防不正之风的干扰。
  三、按照学校隶属、招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由省人事厅牵头,省计委、教委参与制定《陕西省普通高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推荐就业安排计划》,下达执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据此积极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工作。
  四、高等学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的毕业生,即经省教委验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经学校推荐或自荐,被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省属企、事业单位需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地、市及其以下所属单位需经地、市人事部门同意),由学校到省教委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持由省教委和省人事厅用印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注明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到录用单位报到。公安、粮食部门凭报到证办理户、粮迁转手续。录用这部分毕业生所需的增干指标,由省人事厅追认(西安市所属单位由市人事局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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