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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在从严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则下,经我省接收的转业军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区安置(含省、部属驻西安单位和西安市属单位):
  (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西安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户口现在西安,结婚三年以上;
  (三)配偶随军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体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六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户口现在西安,在西安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个别在其它地市无法对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区对口安置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照顾安置:
  (一)在部队荣立二等以上军功的;
  (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二等乙级荣誉军人;
  (三)在边防、海岛从事飞行、潜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照顾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爱人所在地区安置,其中获二等功以上人员可在地区(市)所在县(区)安置;②安排工作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照顾本人专长和志愿。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市,可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和鼓励一部分转业军官从平原县到山区县工作。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在不改变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适当工作。实行聘任制的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聘用转业军官。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官,分别享受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随调爱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章 定位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地、市和接收单位应在接受安置任务后两个月内,做好转业军官的定职定位工;暂时不能安排任务的,可只定位不定职。并应填写定职定位表一式三份,报省安置部门审查,由省安置部门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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