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工人中“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应安心本单位工作,为集体单位多做贡献。专业不对口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调整到专业对口的岗位上工作。本单位调整不了的,可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调整。也可以聘用或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干部。
六、非在职的城镇户口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可在全省统一招收录用干部时,报名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考核,符合一九八二年劳动人事部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择优录用。
七、农村户口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原则上就近就地安排使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七年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在编制定员以内,又有录用聘用制干部指标,由县人事部门考核,录用为乡镇聘用制干部,也可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担任农村聘用制教师。
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单位在职工人中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自愿由大中城市到山区和乡镇企业工作者,经过考核,符合干部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省劳动人事厅下达吸收录用干部指标,有计划地吸收为国家干部。
非在职城镇户口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自愿由西安市到各地县山区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自愿由宝鸡、咸阳市区和宝鸡、咸阳、渭南地区平原县到陕南、陕北及本地区山区工作的,不参加招干考试,可按省下达的录用干部指标,有计划、有步骤地经县人事部门考核,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
凡被录用为山区和乡镇企业干部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必须树立长期为山区服务的思想,个别要求流动者,必须在当地工作满八年以上。不满八年而坚持要求调离山区或乡镇企业者,取消其干部身份。
九、全民所有制单位吸收录用干部指标,中央部属单位由主管部下达,各地、市和省级单位由省有关部门下达。
十、凡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者,原属非在职人员的,一律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转为正式干部。不符合干部条件的应予辞退。原属在职人员脱产学习的,入学前工作不满两年的,应实行一年试用期。入学前工作满二年以上、专业不对口的(指入学前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学专业与分配的工作不对口),应有不少于半年的试用期(专业对口的不实行试用期,不脱产学习的学员也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间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劳动人事部劳薪〔1985〕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