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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使用办法请示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
 “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使用办法请示的通知
 (1987年7月27日)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教委同意备案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以下简称“五大”)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逐年增多。为了有计划地合理使用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再对他们的调整使用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三年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教育部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这些学员毕业后,除非在职人员外,一般仍应回原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指标情况,可分别择优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集体所有制干部或聘用为合同制干部;可以当工人,也可以自谋职业;提倡和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集体单位和到山区、农村去工作。
  二、国家机关在职工人中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已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在干部编制定员以内,又有吸收录用干部指标的,经过统一考试、考核、符合干部条件者,省级机关由省劳动人事厅、地、市、县级机关由地市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可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也可根据需要,有计划的录用、调整到有增干指标的部门。
  三、事业单位在职工人中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干部岗位工作,享受干部待遇,未聘任到干部岗位的,不享受干部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凡聘用的干部卸任或解聘后,不再保留干部待遇,而享受所在岗位的待遇。
  四、国营企业单位在职工人中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原则上在国营企业内部使用。需要调整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应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干部岗位,享受干部待遇,不在干部岗位,不再享受干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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