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一九八0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工程师,以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其它干部和工人(含原享有探亲假,后家属迁入职工所在单位附近农村落户的人员);
(3)经部(含部级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科研、生产和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或授予荣誉称号者。
(二)在省政府公布的六十个山区县(市)的企事业单位的知识分子,可继续按省政府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有关文件规定,申报农村家属户口转吃商品粮。
(三)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而不办理“农转非”的,职工本人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职工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四)对工作环境特别艰苦,条件很差,无法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单位,只要工作可以离得开,又有单位接收的,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地将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调到其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
(五)凡因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而将家属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商品粮户口的职工,如十年内本人要求调离三线艰苦地区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报批,注销其家属城镇户口,辞退其就业子女。
(六)凡不属于上述解决范围的其他人员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稳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问题
(一)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开始,对分配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去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对已在三类区这些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工资也向上浮动一级。实行向上浮动一级的科技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地区性的事业津贴,地区性事业津贴超过浮动工资级差的部分可暂保留。离开三类区时即取消这一浮动工资。
(二)通过各种渠道解决科技人员的待业子女就业问题。本单位有招工指标时,对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身边无子女参加工作的,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可适当照顾招收一名子女就业。
(三)三线地区急需的科技人员,可到一、二线和大中城市通过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前往支援的科技人员,可以不转户口、粮油关系,待遇和工作期限,由对口双方商定。
(四)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科技人员的业务学习和进修,对工程师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每三年安排三个月至半年的进修时间,学习期间奖金和有关津贴等照发。各单位都要建立和充实图书馆和阅览室,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