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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1981年10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内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简称新产品鉴定)管理工作,促使新产品的发展,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是指填补空白的产品;在性能、结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2、新产品的各项指标,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3、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和统一;
  4、工艺装备、检测手段齐全,原料、燃料和主要辅助材料确有保障,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要求,耗能指标合理;
  5、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在性能、质量、生产成本及经济效果方面,应有一定竞争能力
  6、农业新产品,根据其特征、特性、品质、单位产量和适应性,确定能否推广以及推广的范围。
  第四条 凡准备批量投产的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经鉴定合格,由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新产品投资鉴定合格证书(简称证书)后,方可申请商标注册。凡没有证书者均不得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商标,物价部门不予制订正式价格,商业、供销、外贸、物资等部门不得收购、销售,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列入生产计划,新闻单位不予宣传报道。
  对于弥补市场短缺、确有发展前途、原材料有充分保证的新产品,经鉴定某些方面虽暂时达不到标准,但又具有实用价值,经标准局同意,主管局(公司)批准后,由标准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颁发临时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注册商标,生产单位方可试销一至二年;到期重新鉴定,合格后方可颁发正式证书,投入批量生产。
  第五条 各级专业局(公司)负责安排新产品设计、试制中的标准化审查,组织样机(品)鉴定,批准小批量试产(试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落实本系统新产品鉴定计划,并组织鉴定会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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