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五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是:
  1、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各类工业产品(包括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重要的农副产品和一切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2、对优质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和核验,监督优质产品的正确使用;
  3、承担经济法庭裁决质量纠纷时委托的质量鉴定和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的仲裁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4、负责省、地(市)、县新产品、升级产品、引进设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检产品的质量鉴定;
  5、参与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6、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和检验人员的技术考核制度,统一检验方法,培训检验人员;
  7、定期向省、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报告所监督检验的产品质量情况,并及时向企业反映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
  第六条 省、地(市)各专业局(专业公司)设置标准质量处(科)、或在业务相近的处(科)设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技术标准和各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标准化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国法,组织和指导本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组织企业制订、修订技术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
  3、督促企业制订产品质量升级计划,负责企业申报的优质产品的审查考核工作;
  4、处理企业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
  5、对于产品质量优异和优劣的企业,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的意见。
  第七条 厂矿企业设质量检验科(室),在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本企业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按标准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或工程竣工)进行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负责签发出厂(验收)合格证;
  2、拟定检验制度,推广先进检验方法,指导车间、工段、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工作;
  3、做好质量检验的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4、定期向企业领导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定期按要求向监督检验机构送检验样品;
  6、积极参加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第八条 计量器具、药品、粮油和锅炉的检验,由国家指定的专业检验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监督检验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