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
 (1990年1月1日)


  近年来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但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变相地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我省基本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十分不利。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作,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矛盾,给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清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由省计委牵头、省经委、审计局、建设厅、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省建筑总公司组成陕西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并负责协调、仲裁处理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市)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清理范围
  (一)拖欠工程款:指从施工企业未收到按合同规定应得到款之日起,到交付拖欠之日止的款项。
  其中、工程已竣工,工程决算经双方签订的拖欠工程款,列入各级“清欠办”的协助清收范围。
  (二)业经各级“清欠办”的主持协调、仲裁,甲、乙双方已签订还款合同(协议),尚未兑现的,由各级“清欠办”继续督促执行。
  (三)对于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等问题有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经有关部门检查核实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方作为拖欠工程款处理。如果责任者属施工单位,在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对有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不列入清欠范围。如属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拖欠,仍按拖欠问题处理。
  (四)凡自行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欠款,由甲、乙双方自行清理。
  (五)建设单位搞的计划外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自愿垫资搞的建设项目的欠款。不列入清欠范围。
  三、清理原则和措施
  (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要坚持贯彻“谁欠谁还”和“先还款,后建设”的原则,凡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未还清拖欠工程款之前原则上不批新项目。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
  (二)凡经过核实的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款按合同规定付款的,从合同规定付款的时间起,到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余款中,按日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支付给拖欠的施工企业。
  (三)对于原欠款单位已改变隶属关系或已实行关、停、并、转的,应由接收单位负责还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