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取缔无证施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责任。
严禁越级承包工程。对正在施工的工程,凡施工单位越级承包任务者,先责令其停工。经检查,如工程质量能符合要求,经所在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但应处以经济罚款;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要赔偿经济损失,接受降低技术资质等级处分,并追究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对无资金、无固定从业人员,无技术装备的企业,一律取消技术资质等级,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
(四)严禁施工单位转手发包工程,从中渔利。严禁私相授受,搞出卖执照、合同、帐号等非法交易。严禁个人借介绍工程任务之机索要回扣。
联合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要对工程任务(包括技术交底、计划安排、现场布置、进度、质量、安全、物资和工程费用)等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只能承包分部分项工程,并对总包单位负责。
四级和无级别的施工企业,不得单独向外分包工程。
兄弟省、市、自治区施工队伍在我省承担任务者,要依靠自己力量完成,不许转包。
(五)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必须持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内各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要进行全面检查。凡符合要求的,发给技术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继续生产;凡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都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技术资质证书。今后无证单位生产的构件,一律不准进入建筑市场。擅自采用无证单位生产的构件而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追究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必须严格掌握质量标准,严禁使用无出厂证明、无完整测试资料的原材料生产混凝土构件。工作生产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必须有出厂证明。凡不合格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一律不准出厂,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六)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除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外,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都必须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质量等级并签署鉴定意见,方可交工。
要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严格把好设计质量关。为此,凡非甲级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要实行审查制度,由各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审查,也可由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甲级单位代审。受审施工图纸,应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费的百分之三支付审查费。各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得受理无证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