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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已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印发各地、市、县和省级各委、办、厅、局。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省合同订购任务的企业,必须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依法监督指令性计划合同执行的主管部门。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和订货合同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以物价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处,对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上交省财政。
  二、为了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省政府授权省计委在指导性生产计划中安排部分“省订购”任务,要视同指令性计划认真完成。并要保证按合同优先供应。“省订购”产品的价格,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由供需双方确定。
  三、对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以及“省订购”任务企业所需的运输、电力、燃料、原材料等有关部门的计划上应予以保证,优先安排,以保证指令性计划和“订购”任务的完成。
  生产企业要按季向省有色工业公司报告国家和省指令性以及“省订购”任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由省有色公司汇总后,报省计委和省物资局,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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