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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贫困地区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经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缴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军队系统(含民兵)设置的占用民用频率的电台,按本办法规定缴费。
  第八条 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设置的电台,按国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其它来华团体、客商等设置的电台,其频率占用费按标准的二倍计收。
  对外籍用户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外汇。
  第九条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率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入均属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纳入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市)本年度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中百分之五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属国家和省收费范围的电台,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代收管理费的,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留成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报告(即年度收支决策),同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财政厅作出报告,并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票据按省财政厅规定办法印制和管理。
  无线电管理收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四十五天者,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收费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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