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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五条 频率占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T=N×E×F
  T为应征收频率占用费的总额
  N为应收频率占用费基准额,等于频率占用费标准基数×频点数×设备数+1÷2
  E为地区修正系数
  F为频段调整因数
  其中:
  (一)频点数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设备使用的频点数。一对异频组网频率按两个频点计算。微波电路的频点数按配置的微波波道数计算。
  (二)地区修正系数E确定为:西安市取1.5,宝鸡市、咸阳市取1.3(三市的边远县取1,具体县由各市确定),其余地区(市)均为1。
  (三)频段调整因数F,除D、E频段取1.5外,其余频率均取1。
  (四)对多信道共用的超短波(30-1000MHZ)无线电通信网中电台的频率步用费按下列办法计收:
  首先计算出网络中平均每个频点的设备数,然后按下列档次划分标准,乘以网络中总设备数。
  5台(含5台)以下        110元/台
  6-10台             90元/台
  11-15台            70元/台
  16-20台            50元/台
  21台以上             40元/台
  对于公众网,再乘以二分之一系数。
  第六条 专用于战备、防火、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以及业余无线电台,免缴频率占用率。专用于战备和抢险救灾的电台,应经有审批权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电台实际任务核定,兼作它用的电台,不得免缴频率占用费。
  武警部队的电台,暂定免缴频率占用费,如今后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视部门、新华社分支机构的无线电设备,可免缴设备检测费。
  第七条 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新闻、教育等部门以及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机构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在三年内减缴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频率占用费。
  公安(不含企业公安)、安全部门的频率占用费,一九九0年度免缴,一九九一年起按标准减半缴纳。
  使用共用对讲信道设备的频率占用费,减缴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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