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无线电话筒、无绳电话机、无线电传呼接收机以及专用收信设备只收登记手续费。
第六条 增收无线电管理费的范围
(一)外国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我省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百分之三百收费。
(二)中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百分之三收费。
(三)现有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申报批准允许暂时使用的,按标准百分之二百收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设备),领取(更换)使用证书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手续费。频率占用率和业务管理费按年度计收,每年征收一次。设置使用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标准百分之五十征收,超过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费由核发使用证书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需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和《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而给予罚款处理,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期缴纳无线电管理费和违章罚款。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算起,按日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四十五天者,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属预算外经费,应用于加强和发展无线电管理带来(包括购置监测车辆和仪器、电波技术研究、业务培训以及表彰先进等),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单独立帐,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进行检查和监督。
各地区(市)每年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用于发展全省的无线电管理事业。
对无线电违章单位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维护设台单位的基本权益。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在受到违章电台干扰时,可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责成违章电台所属单位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