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1988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各类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购置和使用各类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进口、设置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军民分管的体制;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同级政府(行署)领导下,对辖区内无线电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审定或审议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规定,协调和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同级政府(行署)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拟制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三)审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四)分配、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设备使用证书;
  (五)组织无线电监测,实施监督检查;
  (六)协调处理本区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七)承办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涉外工作。
  地区行署(市政府)应确定县(区)设置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使用无线电设备较多的系统和单位,应指定一个工作部门或管理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无线电管理的有关业务。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设立无线电监测计算站,各地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设立无线电监测站,受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进行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监测辖区内无线电台站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电磁辐射。

第二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第七条 凡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设置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差转台应预先经广播电视电视部门核定频率和功率),经批准并领取《陕西省无线设备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