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认真
清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物的通告
(1990年7月16日)
为了坚决制止和认真清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物,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改善公路行车和养护环境,提高公路的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上述界限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在公路建筑控制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城建等部门不得违反
《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划定宅基地、批准征用土地、办理永久性建筑工程设施的手续。
三、城镇规划涉及公路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规划部门要充分听取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条例》实施前(即一九八七年底前)建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改建、扩建时,不准在原地重建。
五、《条例》实施后,(即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后)经批准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并在建筑物上挂“临时建筑物”标记。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违章建筑物,不论建设时间长短,均责令限期拆除,不予补偿。对逾期不拆除的“钉子户”,予以强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