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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1989年2月2日)


  为了加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上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由一名主要领导分工负责,经常检查督促,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结合水上交通安全实例,宣传遵法守规的好处和有法不依、有规不遵造成的恶果,使内河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家喻户晓,人人遵守。
  二、各级交通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各类船舶(包括排筏)在过往、停泊本省水域时,必须服从港监部门的管理,并接受港航监督人中的检查。
  三、凡从事客货运输(包括渡运)、水上作业、游览的船舶和船员,必须具备“两证、一牌、一线”(船舶检验证、船员证、船名牌、载重吃水线);从事运输业的船舶还须具备《船舶营运证》,并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证、无照营运的船舶必须予以取缔。
  四、凡进出本省水域港口、码头的船舶,必须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航行时,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各类船舶要按核定的性质,各务专业、严禁超员、超载、超越航行区域。
  五、载货船舶载运危险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并事先经当地港航监督机关核准。凡在我省水域从事运输、摆渡、水上作业的各类船舶,严禁向水中排放、丢弃污染水质的废气和脏物。
  六、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必须经过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口两岸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渡口牌、书写《渡口守则》,过往车辆和旅客,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严禁抢上抢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七、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按照港航监督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港航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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