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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日)废止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完好,确保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战略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两侧留地及其一切附属设备(包括房屋、设施、机械和其它固定资产)都属国家财产,由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凡因兴建农田水利、铁路、厂矿等工程,必须占用、利用公路或干扰交通时,应与公路管理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时,必须确保行车安全;施工结束,恢复道路及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部偿付。
  第三条 保护公路路产,人人有责。对违犯路政管理,破坏路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公路沿线的社队、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事业、驻军等单位,都应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进行爱护路产的宣传教育,保护路产不受损害;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支持并协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损坏路产的案件。
  第四条 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行车安全,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公路及其两旁已划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随意建筑房屋、搭盖厂棚,开挖渠道(或利用公路排水设施引水灌溉),埋设管道、电缆、电杆,或挖掘边坡、毁路种田等。凡需在公路近旁开石、放炮,须经公路部门同意,并确保公路及其设施不受损坏,车辆安全通行。
  2、严禁在公路上任意设置路栏,阻碍交通。有些部门沿公路的检查站如需设置临时或永久性路栏时,须经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3、严禁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公路上行驶。如需横穿公路,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护路措施后,方可通行。拖拉机悬挂犁耙在公路行驶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准通行。
  4、不得在公路上出操、摆摊、放牧牲畜、碾晒粮草、堆积物料、沤肥制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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