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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宣布失效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80年1月15日)

  第一条 总则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养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养路费的单位
  我省养路费由省交通局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养路费的征收业务统一由交通监理部门(以下简称征费单位)办理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 应征养路费的车辆
  凡领有牌证的各种车辆,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企业(包括军事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合作社和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人民公社的客货汽车(包括革新车等)、特种车(如起重车、油罐车、冷藏车、钻探车、工程修理车、牵引车、拖板车、仪器车及胶轮机械车等)、摩托车、胶轮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
  二、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车辆;
  三、机械工业部门使用军用临时号牌试验装备的车辆;
  四、参加营运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免征车辆。
  第四条 免征养路养的车辆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
  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除外)持军用号牌自用的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行驶市区内道路的公共汽车、电车;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环境保护车等;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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