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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凡属疏于管理、生产秩序混乱、不承担国家计划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凡属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正在开采的乡镇(含村办)集体黄金矿山,要按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清理:有无法人代表;有无可靠的地质资源;生产组织是否落实;采选是否配套;是否承担国家计划;产品是否全部销售给国家;是否具备环保安全措施;是否有较完善的生产、工艺条件等。经核查后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清理整顿。
  凡属正在勘查的矿区,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段,从事采矿、选矿、冶炼活动。探矿工程中的副产矿石,要按省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销售。
  为了有效地改变我省目前一些产金地、县采选严重失调,资源争夺激烈和浪费损失大的状况,本着有利于加强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组织规模经营、提高效益和使黄金生产持续稳定地得到发展的原则,各地、县可根据自己实际,对于已建成的脉矿,凡日处理量在二十五吨以下的,采取联合、兼并等方式,使其采选配套,规模达到二十五吨以上;同时,应完善生产工艺和安全环保设施,成为生产正规化、科学化的黄金企业,具体办法请地、县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加以制定。
  四、直属国营或地方国营企业的整顿工作都要纳入所在县的黄金整顿工作之中,按照地、县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进行。企业应在自我检查、自我整顿、自我完善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以公安、保卫部门为主体的自卫自护机构,加强护矿工作,维护正常生产。
  (二)建立必要的护矿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对生产黄金(特别是成品金)的关键部位,要采取封闭措施或实行监控手段。
  (三)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杜绝内外勾结,对有内外勾结行为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四)对偷盗企业生产设备、偷抢矿石、毁坏生产设施、破坏生产的,要及时向县公安部门、县黄金管理部门反映,以便尽快使不法分子受到制裁。
  五、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包括乡、村)和黄金管理部门的职工,不准以任何方式入股办黄金企业,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和退出,违者从严查处。
  六、为了堵绝非法生产、经营黄金矿产和严厉打击黄金走私、贩私活动,未经省黄金工业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向非法采金者提供地质资料、投资或贷款,也不得提供炸药、雷管、氰化物、水银等黄金生产物资;未经省黄金工业管理局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销金块矿、金精矿等黄金矿产品;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用黄金地质勘探资料入股,作为投资联营建矿。地质部门需要兴办黄金采选企业,应在提交地质报告后,按正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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