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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
 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月23日)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地保护国家宝贵资源,加强对黄金矿产的开采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这是国家对黄金工业实行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在黄金行业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干部和群众学习、领会、宣传《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黄金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黄金资源属国家所有,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任何个人和集体,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及其授权机构的批准,都不得开采黄金;今后一律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通知》要求,停采清理个体采矿,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打击倒卖黄金矿产品(包括成品金、金矿石及其中间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黄金选冶点。这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黄金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增强法律观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阻止国务院《通知》的贯彻落实。
  省政府决定,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在我省对黄金矿产的开采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
  三、清理整顿范围及做法
  凡属个体采金者,一律立即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者,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并废止。坚决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含金矿产品等非法活动。
  凡属小粪化池、小混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由当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逐个进行清理审查,对产金不如数上交国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者一律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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