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
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月23日)
为了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有效地保护国家宝贵资源,加强对黄金矿产的开采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这是国家对黄金工业实行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在黄金行业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干部和群众学习、领会、宣传
《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黄金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黄金资源属国家所有,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任何个人和集体,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及其授权机构的批准,都不得开采黄金;今后一律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通知》要求,停采清理个体采矿,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打击倒卖黄金矿产品(包括成品金、金矿石及其中间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黄金选冶点。这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黄金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增强法律观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阻止
国务院《通知》的贯彻落实。
省政府决定,按照
《通知》要求,立即在我省对黄金矿产的开采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
三、清理整顿范围及做法
凡属个体采金者,一律立即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者,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并废止。坚决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含金矿产品等非法活动。
凡属小粪化池、小混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由当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逐个进行清理审查,对产金不如数上交国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者一律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