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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十、积极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1、地质矿产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都应当本着积极支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2、各级矿管机构要把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积极扶持紧密结合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扶持,同时为集体矿山提供资源信息和技术服务,促进集体矿业的发展。
  3、在全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指导下,地(市)、县矿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矿产开发利用规划,为直辖市发展不同所有制矿山企业进行宏观控制和指导,为编制规划和矿管工作需要的地质矿产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无偿提供。
  4、根据矿业生产的特点,要鼓励、引导集体矿山企业特别是个体采矿实行联合、走集体办矿的道路,发展适度规模经济;引导集体矿、个体矿与国营矿山企业相互联合,与加工企业联合,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把集体矿业推进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5、矿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待业管理,在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改造、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人才开发等方面予以指导。
  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为集体矿业和个体采矿搞好服务工作,在基建投资、银行贷款、设备、物资供应、安全生产、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条例”
  1、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是当前矿管工作的迫切要求。“条例”七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地(市县矿管机构是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并将它们的职责范围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请各地根据省编委、省地矿局一九八八年《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矿管机构的组建和干部的充实调配工作,切实担负起执法的任务。
  2、贯彻实施本“条例”,首先要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知法懂法。要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特别在矿产资源比较集中、采矿业较发达的地区,要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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