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我省不少地方,按照全国乡镇矿业开发管理会议精神,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九月全省采矿登记工作会议上又对清理、整顿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作了进一步的安排部署。“
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颁布后,更为整顿乡镇矿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应按照全省的安排部署,继续做好对乡镇矿业的整顿工作,在整顿中认真贯彻执行我省
“条例”规定的法律原则,对乡镇煤矿和黄金矿山的整顿要继续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八年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
当前要着重清理整顿国营矿区范围内的集体矿。要把清理整顿的重点放在看其是否具备办矿条件、定点划界和安全生产上,既要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又要防止大砍大刹。对在建和生产矿山企业,无论是颁发采矿许可证或是换发采矿许可证,都必须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符合
“条例”规定要求后,方能进行,成熟一个颁发一个,成熟一批颁发一批。对私营采金企业、个人合伙和个体采金,要遵照国务院75号文件精神严中制止,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限期收回。
对乡镇矿的整顿工作务于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全部结束。
八、关于矿产开采监督
1、矿产资源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而且大多数是一次性资源,在人类活动时期不可能再生,随着采矿活动的增加埋藏量会不断减少。因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贯彻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和资源保护政策,不断提高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
2、开采矿产资源,要有必要的地质资料和相应的开拓方案与采矿设计。必要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的经济论证,审批发证机关要严格把关,避免盲目蛮干和搞无米之炊。
3、兴建矿山,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各类井巷布置、施工都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废渣、废水、尾砂的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法规。
4、矿山生产中,要经常测量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严禁越界开采。
5、矿产开采监督工作由各级矿管机构和省地矿局派出的矿山监察员负责执行。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省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