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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2)换领新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到原批准单位的同级矿管机构填写“陕西省乡镇矿业采矿申请登记表”一式五份,经矿管机构复核符合“条例”有关规定后,由原批准单位加盖公章,同级矿管机构换发采矿许可证。
  (3)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申请登记表按前述三项2款的规定分送有关部门并向上级矿管机构备案。
  (4)属换证的矿山企业原申请登记材料的许可证,一律交由新的登记发证机关归档。
  (5)补登记或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工作,务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底以前完成。
  五、关于采矿登记费的收取
  1、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企业,履行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如下:
  (1)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每证收费二百元;
  (2)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生产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大、中型矿山规模时,按财政部、地矿部一九八七年有关文件规定的国营矿山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费,即:大型矿山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
  (3)个人合伙和个体采矿登记每证收费一百元。
  2、属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如原交纳的登记费低于新的收费标准的,只补交差额;如原收登记费高于新的收费标准的,不再交纳登记费,只收工本费,原多收的部分也不再退还。
  3、根据“条例”十七条的规定,更换采矿许可证的不扩大生产规定,按原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换证费;扩大生产规模按上述第1项第(2)款标准收费。
  4、采矿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收取手续费十元。
  六、关于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是《矿产资源法》和省“条例”的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缴纳按国家税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暂行规定”执行。应当指出的是,有的矿山企业由于管理不善,不能充分回收利用矿产资源或由于责任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亏损,而提出免交资源补偿费,这是不符合征收资源补偿费的基本精神的,缴纳资源补偿费是对国家资源消耗的一种补偿,也是加强对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是采矿者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应当看作是矿山企业的额外负担。矿山企业和其他采矿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积极踊跃地缴纳资源补偿费。抗拒缴纳者,各级人民政府和矿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认真开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的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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