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砂、石、粘土少量矿产,可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范围内开采,不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2、各级矿管机构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将一份采矿申请登记表,退采矿单位或个人保存,一份退审批单位,一份归档,二份分别送下级矿管机构或向上级矿管机构备案。
3、各级矿管机构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及时通知矿山所在地、县矿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并在县矿管机构和乡政府的监督下,由矿山企业根据审批的矿区范围设立地面标志。
4、采矿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依据。银行凭证办理开户、拨款或贷款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凭证办理供应爆炸物品手续;电力部门凭证供电。
四、在建和生产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颁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程序
1、没有经过审批的在建和生产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应按照前述三项1款的程序办理申报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手续。
2、已经审批(有正式文件),并符合
“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但未履行登记、颁发许可证的,按前述三项1款规定的发证程序,由同级矿管机构,对采矿范围、开发利用方案和与相邻矿山的关系进行复核,符合
“条例”要求的,履行填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
“条例”要求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再予以登记发证。对于虽经批准采矿,但根本不符合
“条例”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后又无法纠正的,则不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令其关闭。
3、已经审批,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按照
“条例”的规定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换发采矿许可证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换发采矿许可证,系指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一九八五年以来由各级矿管机构颁发的“陕西省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和一九八七年以来由各级煤炭部门颁发的“乡镇煤矿开采许可证”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不在换证之列,应按前述第三条1款的规定,重新登记、颁发。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八年有关文件精神,私营矿山企业、个人合伙和个体开采黄金资源的许可证不在换证之列,原发证机关应限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