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采矿地点和采矿范围的确定
1、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照
“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范围进行采矿。
2、采矿地点和采矿范围(含崩落区范围),涉及到重要河流、建筑区、铁路、公路、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的地区,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能办理采矿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3、在河道采石、挖砂、淘金,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河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方能办理采矿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4、在地质勘查的详查和勘探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事先取得勘查单位的同意,并协商确定采矿地点和范围,报省矿业主管部门和矿管部门共同审批,由矿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5、在国家筹建开采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按
“条例”条十二条四款规定原则进行审批,同级矿管部门发证。
6、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某些边缘矿段资源或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金、银、钨等矿种,必须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级矿管部门颁发许可证。
7、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八年有关文件精神,严禁私营矿山企业、个人合伙和个体开采黄金矿产资源。
三、新建矿山企业采矿审批、颁发许可证程序
1、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人合伙采矿需由采矿者(单位)提出申请,到矿产所在县(市)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矿管机构)领取采矿申请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按
“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会同同级矿管机构,对开采范围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批后由同级矿管机构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由省地矿局颁发许可证,需经地(市)、县矿管机构初审签章;由地(市)矿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的,需经县矿管机构初审签章。
个体采矿应事先提出申请,经矿产所在乡人民政府同意,按前款规定的审批发证程序,报县主管部门审批,同级矿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