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集体矿山
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1981年12月30日)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
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这个
“条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深化改革、加强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当前矿业战线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法规。认真贯彻实施这个
“条例”,将会改变目前乱采滥挖、损失破坏矿产资源、管理混乱的现象,解决一系列采矿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使我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走向法制管理、统一管理、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关于
“条例”管辖范围
1、管辖的矿种:根据《
矿产资源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本
“条例”管辖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系指除特定的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以外的,包括砂、石、粘土、地热、矿泉水、盐湖水、卤水在内的所有固体、流体、气体矿产资源。
2、管辖的矿山企业:根据本
“条例”第
一条,第
三十四条规定,
“条例”管辖的矿山企业系除县办以上(含县)国营矿山企业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军队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以外的乡办、镇办、村办、国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以及私营矿山企业、个人合伙与个体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