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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在缴纳资源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矿管机构的决定缴纳,然后再向上级矿管机构申请复议,上级矿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缴费单位或个人对上级矿管机构的复议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各级矿管机构、财税、银行部门,要加强对资源费的管理。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将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第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将来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标准表一能源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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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 │ 单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   │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较差│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较差 │
│ 种 │ 位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煤 炭│元/吨│0.05  │0.04  │0.12  │0.10   │
├───┼───┼──────┼──────┼──────┼───────┤
│石 煤│元/吨│0.04  │0.03  │0.08  │0.06   │
├───┼───┼──────┼──────┼──────┼───────┤
│泥 炭│元/吨│      │      │0.03  │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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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各表内共、伴生在一起的矿产,按表中所列标准合并计算资源费;低于表中所列最低品位的不收资源补偿费。
  (2)开采条件优--系指矿床勘探类型属于Ⅰ、Ⅱ类型,埋藏垂深在300米以内,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床勘探类型属于Ⅲ、Ⅳ、Ⅴ类,埋藏垂深在300米以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则属开采条件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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