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车间经济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以及车间内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车间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4、评议、监督车间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根据厂长的要求,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会。班、组民主会由工会组长主持。
班、组民主会的职权是:
1、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汇报,讨论贯彻落实车间主任和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重要决定事项。
2、讨论通过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3、讨论决定班、组内部资金分配办法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
4、根据上级要求选举班、组长。对不称职的班、组长提出罢免建议。
班、组民主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承包租赁中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都要注意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把职工民主管理贯穿到经营的全过程。
1、企业招标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职工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2、招标委员会确定的投标者,应在职工代表或职工中公布经营方案,进行演讲答辩,接受民意测验,没有赢得多数职工信任的投标者,一般不能确定为承包租赁经营者。
3、企业内部招标,投标者要在承包租赁部门全体职工中进行演讲答辩,接受信任投票,最后由厂长择优确定承包租赁经营者。
4、承包租赁经营者要尊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
5、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承包租赁经营者实施承包租赁经营方案,维护承包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民主协商对话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实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民主协商对话是领导和职工之间沟通思想、增进理解、调节矛盾、增强团结的重要形式,应积极提倡,广泛开展,逐步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