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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车间经济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以及车间内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车间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4、评议、监督车间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根据厂长的要求,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会。班、组民主会由工会组长主持。
  班、组民主会的职权是:
  1、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汇报,讨论贯彻落实车间主任和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重要决定事项。
  2、讨论通过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3、讨论决定班、组内部资金分配办法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
  4、根据上级要求选举班、组长。对不称职的班、组长提出罢免建议。
  班、组民主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承包租赁中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都要注意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把职工民主管理贯穿到经营的全过程。
  1、企业招标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职工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2、招标委员会确定的投标者,应在职工代表或职工中公布经营方案,进行演讲答辩,接受民意测验,没有赢得多数职工信任的投标者,一般不能确定为承包租赁经营者。
  3、企业内部招标,投标者要在承包租赁部门全体职工中进行演讲答辩,接受信任投票,最后由厂长择优确定承包租赁经营者。
  4、承包租赁经营者要尊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
  5、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承包租赁经营者实施承包租赁经营方案,维护承包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民主协商对话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实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民主协商对话是领导和职工之间沟通思想、增进理解、调节矛盾、增强团结的重要形式,应积极提倡,广泛开展,逐步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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