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的比例是:企业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数额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工人一般占百分之四十五至百分之五十;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占百分之三十至三十五。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未选为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工、团领导干部,车间、科室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劳动模范及离休、退休职工,职工家属若干人,为列席代表。
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
第二十一条 选举职工代表在充分发扬民主,一般以生产班、组或工段为单位,由职工提名,直接选举产生。对技术管理人员中的职工代表,也可以在企业和车间范围内,协商推选产生。对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张榜公布。任何人非经职工民主选举或民主推选,不得成为职工代表。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予保留,原选举单位应补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离休、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补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应撤销其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有下列权利: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有下列义务: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的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应尽可能少占用工作时间。
第五章 车间和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间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车间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一般以召开职工大会为宜;五十人至一百人的可以开职工大会,也可以开职工代表大会;一百人以上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每个班、组应有一名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