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临时性重要问题,经企业行政方面提出方案,由企业工会召开各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联席会议可邀请企业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应尽可能在事前广泛征集职工代表或职工的意见。
对重大问题协商处理的结果,应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相应地设立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干部评议监督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应本着精干的原则,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和大会通过,挑选职工代表中有一定业务专长和实践经验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少数非职工代表参加。工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可提名为这些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要发动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
职工代表的提案由专门委员会分类登记,经厂长或其他行政负责人分别处理,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对于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提案,必要时可由厂长或主管行政领导人员与专门委员会或职工代表直接对话,协商处理。
专门委员会每季度或半年检查一次提案处理情况,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报告。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现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学徒工、轮换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等),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是:五十人至一百人的企业,占百分之二十左右;一百人至五百人的企业,占百分之十五左右;五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占百分之十左右;一千人至三千人的企业,占百分之八左右;三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占百分之六左右;五千人以上的企业,占百分之四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