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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条件。
  2、自下而上地动员职工推荐候选人,并经组织考察确定侯选人。
  3、组织候选人在大会上发表治厂演说,并进行答辩。
  4、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正式选举。
  5、公布选举结果,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6、选举的厂长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免职或解聘厂长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征求大会的意见;在闭会期间,应征求联席会议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改选、换届一次,并与厂长、工会主席任期一致;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联合企业或工作单位分散、人员流动的大中型企业,也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工会同意,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召开大会前组成。主席团成员应由各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侯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含工会主席)一般应占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
  厂长对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在提供相应的条件,包括吸收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就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要帮助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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