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条件。
2、自下而上地动员职工推荐候选人,并经组织考察确定侯选人。
3、组织候选人在大会上发表治厂演说,并进行答辩。
4、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正式选举。
5、公布选举结果,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6、选举的厂长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免职或解聘厂长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征求大会的意见;在闭会期间,应征求联席会议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改选、换届一次,并与厂长、工会主席任期一致;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联合企业或工作单位分散、人员流动的大中型企业,也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工会同意,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召开大会前组成。主席团成员应由各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侯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含工会主席)一般应占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
厂长对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在提供相应的条件,包括吸收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就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要帮助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