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厂长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或组,下同)的意见,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由厂长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
3、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大会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1、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给工会。
2、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主动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
3、正式提请大会审查通过。如方案被否决,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调查修改。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1、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有关部门将有关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2、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后,由各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厂长或有关部门向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和表决。
4、经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厂长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如仍有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其要求是:
1、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2、评议的范围是在职的厂级和车间、科室的行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3、评议的内容是干部的德、能、勤、绩,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主要考核干部的工作实绩。
其程序是:
1、行政领导干部分别向厂和车间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
2、干部评议委员会对评议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逐人写出评语,并提出对干部奖惩、任免的建议。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并及时将评议意见转达被评议干部。对多数职工代表要求免职的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其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