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989年3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第四条 厂长要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工作,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权的实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要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维护厂长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权威。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和劳动保护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其程序是:
1、厂长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前一周,将初步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综合研究后,提供给厂长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