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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989年3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第四条 厂长要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权的实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要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维护厂长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权威。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和劳动保护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其程序是:
  1、厂长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前一周,将初步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综合研究后,提供给厂长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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